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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教师队伍人事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188    更新时间: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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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教师队伍人事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策应“科教兴县”发展战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编制管理制度

1、在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核定各中小学校编制,定期调整;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科学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建立职责分明、管理高效的学校内部运行机制。

2、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育现状及需求,如教师年龄老化的程度,教学网点的调整,成班额的大小等因素,适当补充编制数。今后凡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教师进入,确因工作需要,需经县教育局研究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编制后进入,平编单位出一进一,缺编单位不得拒收超编单位调配的教师。

3、实行“凡进必考”制度,新补充的教师,一律分配到农村缺编学校,在农村学校任教满5年以上(含5年),方可参加县城学校教师招聘考试。

4、教职工一律实名登记,做到人员、编制、岗位、工资、职称五位一体,缺一不可,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编不在岗和在岗不在编人员(除服务期特岗教师外),一律不调工资,不晋升职称,用人单位不得聘用。

5、学校存在变相脱岗或教师工作量明显不足情况的,配备教师时只出不进,不再增加教师编制。

二、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1、严格控制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学校管理人员比例要严格控制,逐步控制在10%以内。

2、建立校级领导考核制度。县教育局要定期对校级领导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工作业绩、管理能力和水平、勤政廉政等方面,考核结果记入任期档案。对校级领导任职期间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与重点使用,对不能履行职责、管理水平低的校级领导将予以及时调整;对擅离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校级领导要严肃查处。

3、科学规定教师工作量。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必须深入教学一线,任教考试科目,经常听、评课,及时了解教学工作情况。除科级校长外,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中小学校(园)长,周课时数量不低于4节,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中小学校(园)长,周课时数量不低于2节,副校长不低于6节,中层干部不低于8节,以上课时数不含听课、评课。书记任课与副校长相同。校长每学期听课节次不少于15。教师工作量要求达到全校平均量以上,以上工作量不含听课、评课,执行教学常规符合教研室的规定要求。

4、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各学校要制定完善教师年度考核制度,所有在岗教师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方案须经教代会通过,考核在每年6月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和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纳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对师德表现恶劣、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随意旷工、旷课(一年内累计旷课达15节以上)的教师考核一律定为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张榜公示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并报县人事部门备案。

5、健全教师奖惩制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教师,才能列入当年的县、乡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师德标兵与县级名师等评选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续聘和晋升的资格。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次年度不能晋升工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予以专业技术职务高职低聘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新教师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延期转正定级,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借调教师考核不合格的,一律退回原单位并予以低聘处理。

6、教师培训制度。根据教育部规定,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所有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否则不予进行教师资格证的认定,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的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进城考选教师等的必要条件。

7、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的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三、教师流动制度

1、公办教师辞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所在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下编,解除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其档案转县人才交流中心。

2、公办教师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必须县经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借用,借用期一般为一学年,借用期满后必须回原任教学校工作。严禁学校与学校之间私自借用教师,严禁教师私自请人代课和外出兼职兼课。

3、建立农村超编学校教师到县城跟班学习制度。建立起教师合理、有序流动机制,缓解城区化进程加大后城镇学校教师紧缺现状,促进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跟班学习教师离岗全职到城镇学校跟班服务一年期满后,无条件返回原任教学校工作。

4、继续实行农村边远山区支教制度。城区及超编学校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农村边远山区学校支教,以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除高中、幼儿园教师外,城区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方可聘任高一级教师职称。

5、建立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制度。加强城区学校扶持农村中小学教育的力度,开展县城学校与农村薄弱学校的帮扶结对活动,促进教师城乡交流,加快薄弱学校建设步伐。

6、落实农村边远艰苦山区教师特殊津贴。边远山区学校任教教师分类别享受津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按市县文件精神执行。

四、教师调动制度

1、实行“进城必考”制度。城镇学校必须在编制有空缺的前提下,方可申报招聘计划。参加进城招聘的教师必须在农村任教五年以上,且教学业绩优秀,师德师风良好,教学能力不强、教学业绩较差者不能报名(具体要求见当年招考方案)。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必须在农村学校任教五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可以免试调入县城相应中小学任教。

2、乡镇之间中小学教师调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在学校有编制空缺、学科结构合理前提下,经教育局批准后,每年在暑假期间办理调动手续。

3、乡镇学校完小之间调动,由乡镇中心小学批准,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4、教师县际间调动,一般教师调出、调入,由调动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方可办理调出、调入手续。第一学历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学科带头人,须呈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出、调入手续。

5、农村调入县城或招考进城的中级以上职称教师一律实行高职低聘。

6、严格控制非教学工作人员调入教育系统。对不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应学历的人员不得调入教育系统。教师调入教育系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具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经接受学校试教和综合评议合格并签署意见,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资格、学历后,呈报县政府批准,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五、教师退休管理制度

(一)退休条件及程序

1、病退:对患严重疾病,确实不能上班,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出具县医学鉴定委员会有关诊断鉴定证明,经教育局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病退手续。

2、正常退休:按国家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工人编制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退休(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人编制女教师可以年满55周岁退休)。

教师退休的时间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个人档案年龄为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退休批文,并抄告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次月执行退休工资及其他待遇。

(二)教师残废抚恤报批程序

教师死亡后,所在学校应在其死亡的次月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报抚恤批复,并在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周内到县财政局办理工资变更手续。

(三)加强教师退休、死亡报批监督

1、县教育局应根据掌握的人事信息及时督促各学校办理到龄退休人员报批手续,并将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信息及时抄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县教育局加强对死亡教师情况的收集,督促学校及时办理抚恤金手续,并将所掌握的信息及时抄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六、教师进修管理制度

1、不具备规定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应在34年内,取得相应学历,学校要支持教师通过函授等不脱产进行学历教育,妥善安排好面授期间的课程。

2、教师脱产进修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经批准参加脱产进修的教师一律自费。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脱产进修人数,鼓励教师在职自修。公派进修,按规定办理。

3、经教育局批准脱产读研的教师,需与县教育局签订协议,读研教师自行缴纳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费,在学习期间,教师津贴中的工作性补贴部分不能享受。

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师违反制度责任

1、请假未办理手续或逾期未归者,以擅自离岗论处。

2、私自离岗请他人代课者,以擅自离岗论处。

3、提供虚假证明请病假的,以擅自离岗论处。

4、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办理手续,到其他学校任教或兼课者,以擅自离岗论处。

5、未经批准脱产进修者,按擅自离岗论处。

6、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离岗之日起连续超过十五日或一年累计离岗超过三十日,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分;一年内两次擅自离岗(旷工)行为的,但没有达到上述界限的,当年考核一律确定不称职。

(二)校长违反制度责任

1、校长越权批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当年考核不称职。

2、学校对教师擅自离岗隐瞒不报,出现一例校长当年考核不称职,出现两例及以上给予校长撤职处分。

3、学校擅自批准或同意教师请人代课,出现一例校长当年考核不称职,出现两例及以上给予校长撤职处分。

4、教师死亡后,所在学校未按时上报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财供工资无法追回的,由财政部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扣回,并按损失额的20%给予校长经济处罚。

八、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县教育局。

 

 

 

                           2015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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